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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评论:禁止令保全,“钉”住生态环境侵权的黑手

来源: 澎湃新闻  2021-12-29 16:57

澎湃特约评论员 杨晨

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在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中可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及时制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避免造成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

司法是环境保护的强大后盾。从2014年7月,最高法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开启环境司法专门化“快捷键”,到2021年1月《民法典》施行,正式将惩罚性赔偿引入环境侵权领域,江西省浮梁县非法倾倒案成为全国首例,被告被判赔偿17万余元;从2016年11月,两高制定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明确环境污染、破坏资源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再到最新推出“禁止令保全措施”,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防止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司法保护的力度在不断“升级”。

之前一段时期,过低的犯错成本让破坏生态环境案例屡禁不绝。只有让违法者付出足够代价,才能形成震慑。2018年,全国开出135亿环保罚金;2019年江淮汽车因排放造假被罚1.7亿元“创下车企环保罚单最高纪录”等,无不表明相关部门将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要求贯彻落实到位的决心。

但也要正视的是,生态环境保护不同于一般侵权案件,光有惩戒还不够。有的案件虽然判赔了,但损害也造成了;有的案件边审边侵权,损害面还在扩大;有的案件尚未正式进入审理阶段,但破坏生态环境已有“生米做成熟饭”之势。如果说,最高法推行修复性司法,是推动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完好如初,那么制定禁止令保全措施,则是为生态环境侵权行为按下“停止键”,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化。

审视《规定》,主要包括了法律依据、申请主体和程序、审查需考量的因素、效力期间、文书形式、提前解除、不履行的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并针对生态环境侵权行为具有突发性、瞬时性、不可逆转性,危害后果具有滞后性、长久性、难以修复性等特点,开出一剂“对症治病”的药方。

严格来讲,刑事禁止令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专用”制度,但根据2019年2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规定,环境保护禁止令不仅适用于刑事诉讼,也被人民法院适用于民事诉讼。在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中适用保全措施,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此看来,这项最新措施,用活用足了法定手段。

从效果上看,将禁止令与保全措施结合起来,能够产生“1+1>2”的积极效果。将民事裁定的内容以禁止令的形式张贴在侵权场所,对被申请人来说,面对司法审判机关的强力震慑,其侵权行为会有所收敛;对公众来说,有了禁止令的打气撑腰,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也会得到加强。

尤其重要的是,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及时喊停了侵权。《规定》明确,在诉讼前和诉讼过程中均可申请,对“情况紧急”给予可以缩短作出禁止令保全措施时间的特殊规定。通过这一预防性措施,生态环境侵权将止步于“发现之时”、“未萌阶段”,将造成的破坏后果减轻到最低程度。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需要一张更精密的法网。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钉”住了侵权黑手,“冻”住了侵权后果,前移了预防关口,更释放出一严到底的司法信号,效果值得期待。

[责任编辑:CX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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