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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学科培训机构“营改非”后,政府部门应给予差别化政策支持

来源: 界面新闻  2022-01-04 16:02

2021年12月31日,是学科类培训机构“营改非”的“大限”,各地在2021年年底密集公布了当地压减校外培训机构的统计数目以及当地“营改非”“备改审”通过的名单,并公布政府指导定价基准。

“营改非”之后的校外学科类培训机构该如何规范经营?舆论的关注聚焦在收费标准与收费管理上。

收费标准执行政府指导定价,所收学费进入监管帐户“一课一消”,这无疑是监管的重点。但是,除了加强对非营利性的学科培训机构的监管之外,还应考虑如何扶持与鼓励非营利性学科培训机构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于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与民办教育机构,国家应该给予差别化的政策支持。

2017年1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对民办学校、包括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要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

对于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为何要鼓励、支持?这是因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说到底是社会资产。

根据非营利性的要求,举办者是没有股份,不能分红。非营利机构的资产属于社会,而不是举办者个人或者某个社会组织,因此,政府给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一定的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等支持,有利于保障机构的非营利性属性,提高机构的教育质量。

一些人会反对给予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支持,认为这些学校、机构都是为了赚钱的,怎么还给他们财政补贴?这是实行分类管理之前的老观点。在资本逐利,学校、机构进行营利性经营的情况下,给予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一定的财政补贴支持,必然遭遇质疑。但是,在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之后,就需要按照非营利性的属性,给予不再逐利,进行非营利经营的学校、机构,一定的财税政策支持了。

有观点赞成对非营利性的民办小学、民办初中给予政府补贴、生均拨款、税收减免等支持,反对对校外非营利性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给予财政补贴等支持,认为校外学科类培训机构本就是“双减”治理的对象,最好越少越好。

这需要理性分析校外学科类培训机构存在的价值。

从教育资源保障角度看,随着我国国力增强,教育投入增加,义务教育阶段已有能力做到不要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来“补充”国家教育资源。但是,要解决老百姓日益增长的接受更好教育的需求与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仅仅依靠公办教育是很难的。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培训机构,在我国教育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发挥重要的促进学校办学竞争,为受教育者提供多元教育选择的作用。即便所有公办学校都做到优质、均衡,还会有少数学生因在学校“跟不上”,或者“吃不跑”、有其他个性化的教育需求,而需要校外教育。

“双减”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而不是关停,就是考虑到部分受教育者有差异化的校外培训需求。促进非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坚持公益属性规范经营,对构建多元的教育生态,有着积极意义。

从各地发布的政府指导定价看,政府指导定价标准,体现了对非营利校外培训机构的公益要求。

但是,按照这一政府指导定价,机构就是坚持公益性,也很难正常经营。要解决这一问题,选择无非有二,一是按培训机构的经营成本、市场需求情况,确定合理的政府定价;二是在目前的政府指导定价基础上,给予机构适当的财政补贴、税收减免支持。就如要求幼儿园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普惠幼儿园一样,要让民办普惠幼儿园正常办学,不降低教师待遇以及办园质量,应该在降低收费标准的同时,给予普惠幼儿园财政拨款。

政府给予非营利学科培训一定的支持,包括公办学校购买非营利校外培训机构的服务,不论从落实《民促法》分类管理角度,还是深入推进“双减”,都有必要性。支持部分公益性的校外学科类培训机构为学生提供差异化选择,这会事半功倍,形成校内外教育的合力。

[责任编辑:CX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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